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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