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抢险抢修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器材、防护用品、交通和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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