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故报告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做好燃气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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