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