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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