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