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活动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从事第二项至第五项活动之一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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