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燃气管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