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