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维护更新的,以及未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报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