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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