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区县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