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在城镇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站;已经建成的,在城镇燃气管网覆盖瓶组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镇燃气管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