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移交项目档案。燃气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