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抵押、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