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六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燃气设施检查、维护和更新档案,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加强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导。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燃气设施检查、维护和更新档案,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加强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