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六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燃气设施检查、维护和更新档案,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加强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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