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确保燃气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