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企业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企业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