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五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查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指导。
因建设工程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设施产权单位协商并制定改动方案,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燃气设施改装、拆除、迁移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