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六条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六条 燃气管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腐蚀损坏严重或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安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维护、更新和报废等措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燃气管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书面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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