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三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三条 物业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足额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维修资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从监管的预售资金账户中划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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