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0-08 共 8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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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促进... 第二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 第三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 第四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物业管理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精细化。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第五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 第六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实行自律管理,编制团体标准,调解行业纠纷,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深度融合,提高物业管理质量、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向绿色、智慧方向... 第八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九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九条 新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满足物业服务办公、安保、保洁、维修、仓储... 第十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十一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物业交付后,车位、车库尚未出售... 第十二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停放场所。既... 第十三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 第十四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 第十五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服务区域的承接查验,移交物业共用... 第十六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一)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或者... 第十七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下列事项: (...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八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本条例所称业主还包括: (一)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 第十九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行管理物业; (二)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 第二十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二十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一个物...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已入住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业主身份、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制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二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利用信息化手段等形式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业主...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候补成员人数按照不超过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社区党组织推荐; (二)居民委员会推荐; (三)联名推荐或... 第三十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和执行成员,并在推选完...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虚构、...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一个任期内,出现业主委员会成员经递补人数仍不足总数的三分之二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 第三十五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未按照规定进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的,业主... 第三十六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二)具备成立业... 第三十七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第三十八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业主、建设单位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应当在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移交...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应当选聘一个物... 第四十一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一条 接受委托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 第四十二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业主通过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经业主共同决定后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三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物业服务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 第四十四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指派项目负责人,负责物业服务项目的运营和管理。建立项目负责人到居民委员会报到制度,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下列信息: (一)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保存下列资料并建立档案: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 第四十七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 第四十八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未约定期限的,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退... 第四十九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九条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人交接工作的监管。 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 第五十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保洁、秩序维护、共用设施设备运行... 第五十一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应急、治安、消防、防灾管理等有关公共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物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普通住宅车位... 第五十三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三条 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作相应调整。 因... 第五十四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已交付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住宅物业... 第五十五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五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 第五十六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 ... 第五十七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七条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人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 第五十八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下列收益属于业主共...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九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客厅、厨房、卧室... 第六十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 第六十一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拟装饰装修的物业楼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十二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二条 物业买受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 第六十三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三条 物业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足额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截至竣工交付... 第六十四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纳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 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和续交标准由业主... 第六十五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五条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自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委托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决... 第六十六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一)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的; (二)... 第六十七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七条 应急维修竣工验收后,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等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应当将下列材料在... 第六十八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物外立面的清洗、粉刷费用,经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六十九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电梯、消防设施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和部位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养... 第七十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外机、室外空调格栅、搁置物、悬挂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区县住房城乡建... 第七十二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物... 第七十三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市、区县有关部门、单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实行... 第七十四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本辖区社区治理体系和网格化管理,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 第七十五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开展工作; ... 第七十六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 第七十七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本市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构成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十八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发现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有关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如实公示、公告相关信息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 第八十一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或者物业服务人未保存资料并建立档案的,由区... 第八十二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损害业主合... 第八十三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人防、城市管理等部... 第八十四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物业管理职责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居民委员会职责执行。 第八十六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