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下列事项:
(一)物业服务区域的四至范围以及附图;
(二)公共活动场所、公共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三)车位、车库的数量和位置;
(四)地下室、底层架空层、天台的面积以及权属;
(五)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按照规划建设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政务管理、幼儿园、养老服务等用房和体育设施的面积、位置以及权属;
(六)共用设施设备名称以及权属;
(七)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一)物业服务区域的四至范围以及附图;
(二)公共活动场所、公共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三)车位、车库的数量和位置;
(四)地下室、底层架空层、天台的面积以及权属;
(五)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按照规划建设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政务管理、幼儿园、养老服务等用房和体育设施的面积、位置以及权属;
(六)共用设施设备名称以及权属;
(七)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