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八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本条例所称业主还包括:
(一)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个人;
(四)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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