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二十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二十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制度要求;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服务;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六)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
(七)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八)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大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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