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已入住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已入住业主人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业主人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达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总建筑面积、总户数、物业交付时间以及业主入住人数、入住面积等情况。
居民委员会或者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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