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业主身份、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制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明确时间、地点和内容;
(三)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至少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议题提出以及确定方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换届和成员的条件、罢免、增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等事项,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并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研究处理,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
(一)确认业主身份、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制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明确时间、地点和内容;
(三)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至少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议题提出以及确定方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换届和成员的条件、罢免、增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等事项,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并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研究处理,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