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
(五)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
(六)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十)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或者补助的标准;
(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决定事项向业主大会提出讨论方案。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
(五)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
(六)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十)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或者补助的标准;
(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决定事项向业主大会提出讨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