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利用信息化手段等形式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同时报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列席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已公示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业主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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