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社区党组织推荐;
(二)居民委员会推荐;
(三)联名推荐或者业主自荐。
筹备组根据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从按照前款方式推荐的人员中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鼓励业主中的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网格员、楼栋长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一)社区党组织推荐;
(二)居民委员会推荐;
(三)联名推荐或者业主自荐。
筹备组根据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从按照前款方式推荐的人员中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鼓励业主中的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网格员、楼栋长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