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十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和执行成员,并在推选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执行成员、其他成员和候补成员的名单。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执行成员。执行成员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经推荐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入居民委员会任职。
任期内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的,由候补成员按照得票数依次递补剩余任期,具体递补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执行成员。执行成员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经推荐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入居民委员会任职。
任期内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的,由候补成员按照得票数依次递补剩余任期,具体递补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