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执行成员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参会,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签字同意。候补成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告知居民委员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派代表参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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