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一个任期内,出现业主委员会成员经递补人数仍不足总数的三分之二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职责损害业主权益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九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