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十六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两次仍不能成立;
(三)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出现任期届满、集体辞职等情形,需要重新选举,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两次仍不能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两次仍不能成立;
(三)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出现任期届满、集体辞职等情形,需要重新选举,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两次仍不能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