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十七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