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应当在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移交后自行解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