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一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一条 接受委托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