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二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业主通过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经业主共同决定后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有权进行查询。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签订或者变更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协会制定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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