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四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指派项目负责人,负责物业服务项目的运营和管理。建立项目负责人到居民委员会报到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到岗之日起五日内到居民委员会报到,在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参与社区治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