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下列信息:
(一)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物业服务人网址、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维保费用和电梯专项应急预案、消防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的报修电话等;
(五)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六)上一年度物业服务费、公共收益收支和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七)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
(八)物业服务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
(九)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物业服务人可以同时将前款公示的内容通过信息化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一)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物业服务人网址、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维保费用和电梯专项应急预案、消防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的报修电话等;
(五)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六)上一年度物业服务费、公共收益收支和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七)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
(八)物业服务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
(九)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物业服务人可以同时将前款公示的内容通过信息化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