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七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仍未共同作出续聘或者另聘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仍未共同作出续聘或者另聘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