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六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保存下列资料并建立档案: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小区监控系统、电梯、消防、水泵、体育设施、有限空间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资料及其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资料;
(五)水箱清洗记录以及水箱水质检测报告;
(六)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资料;
(七)业主名册;
(八)签订的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
(九)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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