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二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但得票数达到规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候补成员的任期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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