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发现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对投诉举报的内容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回复投诉举报人。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可以同时采用信息化手段予以公布。
相关部门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业主应当予以配合。违法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可以同时采用信息化手段予以公布。
相关部门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业主应当予以配合。违法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