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如实公示、公告相关信息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