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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