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或者物业服务人未保存资料并建立档案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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