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人防、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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