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参加,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