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开展工作;
(二)组织做好旧住宅区改造后的物业管理工作;
(三)参加物业承接查验工作;
(四)履行网格化管理职责,及时排查、化解物业管理纠纷;
(五)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协助做好物业服务人的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六)参与组织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单元(楼幢)、文明家庭等活动;
(七)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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