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市、区县有关部门、单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管理和监督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内物业服务信用信息工作,协调供电企业对供电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维护、管理,协调做好未移交的既有供电设施设备的交接工作,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
(二)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对监控安防、保安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三)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建立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议事协调机制;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研究拟订旧住宅区改造、物业管理奖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智慧物业建设等财政政策;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新建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居民委员会用房、政务服务用房、养老服务用房、停车位、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体育设施、快递服务设施以及其他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的规划配置;
(七)水利部门负责协调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维护、管理,协调做好未移交的既有供水设施设备的交接工作;
(八)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九)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标准化工作,对电梯、机械式立体停车等特种设备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无照经营、物业服务人乱收费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十)体育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区域内配建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
(十一)人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物业服务区域内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十二)大数据部门负责将智慧物业纳入新型智慧城市的规划和建设;
(十三)城市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反规划的行为,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占用和损坏绿地、擅自伐移树木,不按规定实施垃圾分类管理,以及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商业经营、餐饮娱乐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为;
(十四)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职责对物业服务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管理和监督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内物业服务信用信息工作,协调供电企业对供电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维护、管理,协调做好未移交的既有供电设施设备的交接工作,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
(二)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对监控安防、保安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三)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建立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议事协调机制;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研究拟订旧住宅区改造、物业管理奖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智慧物业建设等财政政策;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新建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居民委员会用房、政务服务用房、养老服务用房、停车位、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体育设施、快递服务设施以及其他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的规划配置;
(七)水利部门负责协调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维护、管理,协调做好未移交的既有供水设施设备的交接工作;
(八)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九)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标准化工作,对电梯、机械式立体停车等特种设备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无照经营、物业服务人乱收费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十)体育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区域内配建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
(十一)人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物业服务区域内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十二)大数据部门负责将智慧物业纳入新型智慧城市的规划和建设;
(十三)城市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反规划的行为,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占用和损坏绿地、擅自伐移树木,不按规定实施垃圾分类管理,以及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商业经营、餐饮娱乐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为;
(十四)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职责对物业服务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